生育医疗费申报结算
发布人:校医院  发布时间:2016-11-16   浏览次数:964

     一、女职工生育费结算

符合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的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20日内,到校医院办公室递交以下材料(材料粘贴整理方法等同急诊报销)以备申报结算:

1、《生育医疗费结算申请表》;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育龄妇女管理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明);

4、生育门诊医疗费收据原件、门诊病历、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单独划价处方)

5住院病人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有效费用单据、病历首页、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主要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供手术纪录等材料)

6、新生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再生育子女的,需提供卫生计生部门签发的生育证;

8、住院期间如有除生育以外的疾病治疗费用需提供2份住院病历材料

二、男职工无工作的配偶生育费结算

单位缴纳了生育医疗费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照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医疗费的50%支付生育补助。

1、《生育医疗费结算申请表》;

2、男职工及其配偶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

3、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户口已迁移的,另需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同女职工报销材料3—8。

三、定点就医

女职工生育应选择在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就医,还可选择省、市妇幼保健医院就医。其他除急症等情况外,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结算。

四、其他情况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又发生的流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等计划生育费用从生育医疗统筹费用中列支(报销材料需提供:女职工报销材料里第4和、或第5条);发生生育并发症有关费用从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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