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校医院  发布时间:2018-01-12   浏览次数:304








鲁社保发〔20183



关于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

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优化备案流程,提高效率,现就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范围

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按规定办理了省外(省内)异地就医手续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二)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异地转诊,按规定办理了省直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审核备案手续的。

二、简化备案手续

  1. 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居住地市级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可选择居住地(统筹区)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保人员备案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海南省、西藏和新疆兵团就医,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参保人员异地门诊就医继续执行原定点规定。

(二)简化对异地转诊人员的审核备案程序。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须按规定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审核备案表》(附件),经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同意转诊,报省社保局备案,省社保局不再审批盖章。逐步实现医院端直接通过网上报备。

(三)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急诊急救住院的,可将急诊诊断证明发传真至省社保局医疗工伤保险服务处,并由参保人或单位通过电话、传真或QQ群等多种方式告知省社保局医疗工伤保险服务处申请联网备案。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参保单位应加强对异地就医政策的宣传,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省直管参保人在已实现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地区就医,原则上不再接收住院费用零星结算申请。

(二)省直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转诊转院的管理,为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率纳入医疗机构协议指标考核。

(三)异地备案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诊费用仍按原办法办理。

(四)参保人员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再由参保单位开具住院证明。

(五)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医院名单查询网址:

http://www.sdhrss.gov.cn/pages/jiaoliu/snydyy/snydyy.html

跨省异地就医联网医院名单查询网址:

http://si.12333.gov.cn/118733.jhtml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佳祯

电话:0531-81286762  

传真:0531-82920229


附件:《省直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审核备案表》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814


附件

省直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审核备案表


单位名称:(章) 申报日期:


性别


身份证号


人员类别

在职□退休□建国前老工人1-4级工伤职工

特字保健□普通保健1-6级革命伤残军人军休干部

转诊类别

省内转诊;□转诊到省外

单位联系人


电话


转出医院


初步诊断


拟转入医院


转诊转院原因:




主管医师签字:科主任签字:年   月   日

转出医院医保办审核意见(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省社保局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经转出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省社保局受理备案后生效。



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综合处                   


                                           2018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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