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保险的办理
1、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简单地说是由“8+2+10”构成。
“8”是指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是指用人单位职工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是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0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从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中统一划入)。
2、如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省属驻济机关、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职工及其退休人员按规定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均退休费总额的4%缴纳补充医疗保险。
3、退休后个人是否还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⑴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⑵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退休的人员,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⑶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4、个人账户金是如何构成和划入的?
个人账户金由三部分构成,具体标准:
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
⑵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不同年龄确定划入个人账户金额:
①不满3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50元;
②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70元;
③45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90元;
④55周岁以上的职工,每月划入110元;
⑤不满6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70元;
⑥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90元;
⑦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220元
⑶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后,按⑵规定的年龄和标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划入个人账户。
⑷职工月缴费基数在省级直管单位职工月平均在岗缴费工资150%-200%(含)的,个人账户每月增加10元,;200%-250%(含)的,每月增加20元;250%以上的,每月增加30元。
5、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⑴用于支付门诊和住院费用中需要个人自负的部分。
⑵用于支付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6、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二、门诊就医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⑴参保人员可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和本单位纳入定点的门诊部就医。
3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由个人选择,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自动实现,即为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的前3所综合医院和1所中医院。需要调整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在下个医疗年度申请调整。
⑵属于专科疾病的,可到定点专科医院门诊自行选择就医。
⑶急症就医原则上不受定点范围限制。
2、如何到定点医院看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要持《社会保障卡》和定点医疗机构病历到省直医疗保险专用挂号窗口或者其他挂号窗口挂号。参保人员到省直医疗保险审核、结算窗口进行费用结算。需要个人负担的,可从个人账户支付或者个人现金自付,需要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院记帐。
3、医保门诊就医开药量有规定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普通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部分慢性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到两周。
每个处方值在职职工原则上不超过80元,退休人员不超过100元。对部分慢性病处方值可适当放宽。超出规定值的处方须由医院医保办负责人签字同意,未经同意的,医院窗口工作人员不予结算。
4、在异地发生急诊时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等过程中出现急、危重病时,在异地(参保地以外)医疗机构进行的急诊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事宜:
⑴患者或者亲属应在急诊发生2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单位,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零星结算备案表》,报医疗保险统筹处备案。
⑵参保单位在参保人急诊费用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零星结算申请表》和急诊病历、门诊收费明细(或单独划价处方)、有效费用单据等到省社保局医疗处报销。
5、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门诊(含急诊、急诊留院观察)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共同负担,按不同费用段,分别给予补助。
⑴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省直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500元(含15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负担25%,退休人员负担2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1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比三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最高限额为45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解决。
⑵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00元。
⑶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给予80%补助。对于享受普通保健待遇的人员给予85%的补助。
6、什么是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⑴起付线是指参保人员每个医疗年度内,先由个人账户或自费支付的费用(住院和门诊起付线都不包含自费项目和首先自负部分),超出起付线的医疗费用再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
⑵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
三、住院就医
1、住院定点医院如何选择?
住院不受定点限制。参保人员可在定点范围内所有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就医。
2、如何办理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