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医保就医指南(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0-22   浏览次数:115

 

五、异地转诊转院

1、办理异地转诊转院的条件是什么?

    异地转诊转院是指因病情需要,参保患者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

    省直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经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省外接诊医院对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应高于转出医院,一般应为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2、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由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和医院医保办主任签字,并经用人单位同意,报省社保局医保处备案后,方可转诊。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紧急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异地转诊转院治疗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30日内。

3、异地转诊转院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将备案同意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主要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供手术记录等)、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报单位经办人员。

    参保单位填报《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零星结算申请表》并附患者所报材料,报省社保局医保处进行审核结算。

六、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就医 

1、哪些人员属于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范围?

异地安置人员是指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回原籍或者定居地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属于省直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在驻济以外工作,且工作地点稳定,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人员。

    2、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对属于异地安置、长期驻外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按规定填写、报送《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备案汇总表》,到省社保局医保处办理备案。

3、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选择定点医院有哪些规定?

    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可选择2家当地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现金垫付,然后再由单位统一报送省社保局医保处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对需要变更的,应在新的医疗年度开始前1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填报《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变动备案汇总表》,统一报省社保局医保处办理变更手续。

    4、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本人在所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者单位垫付,并定期将病历、费用发票、明细清单等材料报所在单位,由参保单位汇总,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表》报省社保局医保处,省社保局按规定报销后,将所报费用拨给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发给参保人员。

    5、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就医就注意哪些问题?

    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在非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急诊除外)不予报销。因急诊或专科疾病在非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患者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本人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社保局医保处备案,未备案的不予报销。

    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符合办理门诊大病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办理。

    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转诊到居住地所在省(市、自治区)以外医院就诊的,参照转诊转院有关规定办理和结算。

    七、药品费用的结算

    1、基本医疗保险准予结算的药品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包括西药(含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等三大部分。《药品目录》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西药和中成药分“甲类目录”及“乙类目录”。其中西药部分甲类品种349个,乙类品种892个;中成药部分甲类品种154个,乙类品种945个。属于《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

    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5%,其中部分限定适用范围的药品个人负担1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医院自制西药制剂个人先自付费用的5%、中药制剂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目录中的第四代头孢菌素、β内酰胺酶抑制药物及复方青霉素制剂、三唑类抗菌药物、营养治疗药物、生物反应调节药物、中成药中的肿瘤辅助药物等个人自付比例为15%

    药品目录中备注标有“△”的药品,门诊就医使用时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药品目录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免煎颗粒,门诊和住院就医使用时个人先自付15%后,再按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中药膏方制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有哪些?

    参保人员使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西药和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药品目录》中所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目录,药品目录内规定自费的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其它中药饮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①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②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③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④各类药品中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⑤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与急救、抢救除外);⑥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八、诊疗项目费用结算

1、诊疗项目的结算有哪些规定?

对目录范围内单价在200元以内的诊疗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超过200元以上的,个人先负担1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在符合转诊条件下,采用网络远程会诊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负担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支付。

    普通病房床位费和门急诊简易床位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支付;监护病房(CCUICU)和层流病房床位费个人先负担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支付。

    采用微创技术治疗、细胞免疫技术治疗、干细胞移植技术治疗、氩氦靶向治疗、立体定向放射治疗(γ-刀、X-刀、质子刀)、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的项目及其他新技术、新方法等治疗项目,单次治疗费超过5000元的,个人先自付20%治疗费后,再按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2、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包括:

    服务项目类: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病历工本费,复印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特约上门服务费、请专家诊治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的医药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费用。①治疗粉刺,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黑斑; ②口吃,打鼾;③兔唇,鞍鼻; ④对眼,斜视矫治,单眼皮改双眼皮;⑤脱痣,穿耳,平疣,腋臭;⑥护肤,面膜,倒膜; ⑦冷烫睫毛,纹眉,纹眼线,洗眉,修眉,祛黑头,脱毛,植发,染发;⑧洁牙,牙列不齐矫治,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色斑牙治疗,镶牙;⑨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助行器,各种治疗鞋;⑩各种家用治疗仪器的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预防、保健项目:①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出境体检等费用;②各类预防的费用。包括预防服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

各种非治疗性咨询、鉴定费用 :①心理咨询(精神病医疗咨询除外)费、营养咨询费、婚育咨询费、性咨询费、健康咨询费;②气功费、食疗费、体疗费、各种保健按摩费;③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④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药浴费;⑤司法医疗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劳动医疗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