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工伤(含职业病)医疗费支付范围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20日内,到校医院办公室递交以下材料(材料粘贴整理方法等同急诊报销)以备申报结算:
一、门诊
1、《工伤医疗费结算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书》;
4、门诊病历;
5、门诊费用有效费用凭证;
6、门诊费用明细单(或单独划价处方)。
二、住院
1、上述1-3;
2、住院病历首页;
3、有效费用单据;
4、医嘱单复印件;
5、出院病情诊断书;
6、费用清单;
7、主要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供手术记录等材料)。
三、其他情况
异地就医、旧伤复发、转诊转院、工伤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就医治疗需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就医结算,并分别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具体项目与费用支付标准参照鲁劳社〔2008〕13号文件)。
四、定点就医
工伤人员应当在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职业病人还可选择省、市职业病防治院就医。其他除急症情况外,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结算。
办公咨询电话:89631127,短号:61628。如遇节假日可拨打短号:69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