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医疗保险短期外出带药的补充规定
发布人:xyy  发布时间:2016-10-24   浏览次数:274

省直医疗保险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社保局《关于加强省直医疗保险门诊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社保发〔201345)中有关参保人员短期外出带药的规定,现就具体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短期外出所带药品限参保人员所患慢性病日常用药,其他情况不予带药。

二、一次取药量2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由参保人填写《省直医疗保险短期外出带药备案表》(附后),单位确认后,可到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备案后取药,医院将《备案表》留存

三、一次取药量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由参保人填写《备案表》,单位确认后,到定点医院(目前限定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大学第二附属医院2家,这2家医院没有的专科疾病用药可到专科医院取药)审核取药后医院留存,不再到省社保局备案。取药后医保卡暂留医院医保办代保管

                     省社保局医疗工伤保险服务处

                           2014年5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