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参保登记
普通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身份核对、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将参保信息汇总至市医保中心完成参保。
三、参保缴费
(一)2021年度缴费标准
普通大学生:240元/年;
政府资助大学生:属于我市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即时帮扶人员、重度残疾、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大学生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
(二)集中征缴期和待遇享受期
集中征缴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待遇享受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对应医疗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住院待遇
1.本地住院
参保大学生因病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以大学生身份住院,出院时,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只支付起付标准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大学生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200元。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在上述规定基础上降低20%。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无起付线。
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应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二级医疗机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由急诊观察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后,急诊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统一结算。
2.急症住院
参保大学生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病情符合急症住院条件的,或大学生假期、休学、外地实习期间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其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
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执行起付标准。
3.异地转诊转院
异地转诊转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疗的疑难重症;
(2)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
(3)接诊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高于本市诊疗水平。
参保大学生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应先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提出转异地住院治疗的建议,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开具《异地转诊转院备案表》,方可转院治疗。
(参保大学生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在户籍地发生的住院费用及实习期间在实习地发生的住院费用,其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
4、未办理异地转诊转院
参保人大学生未经备案自行外出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照相应级别医院的标准减半支付。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是指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受治疗,并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疾病种类。
2021年度门诊慢性病共计17种,分别为:恶性肿瘤的治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限心脏、肝、肺、肾、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及综合征(只适用成年居民)、精神障碍、苯丙酮尿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强直性脊柱炎、结核病、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糖尿病(有心、脑、肾、眼、酮症并发症之一)、冠心病或脑梗塞安装血管支架的抗凝治疗。
门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为2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负担一次。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就医,不执行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同住院。(高血压最高支付限额1100元,糖尿病最高支付限额1800元,其他病种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且与住院合并计算)
(三)门诊统筹待遇
具有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校医院承担本校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工作。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参保大学生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不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计算,2021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四)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待遇
不符合门诊慢性病标准的“两病”参保大学生,可凭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选择一家我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两病”门诊用药定点,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两病”门诊用药待遇。医保报销范围内的降压药、降糖药报销比例50%,一年不超过300元(使用胰岛素的糖尿病患者不超过400元)。
享受“两病”门诊慢性病待遇或门诊用药待遇的参保大学生,可享受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已享受“两病”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大学生,不再重复享受相应病种的门诊用药待遇。
(五)生育医疗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急救、抢救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的大学生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支付:顺产的1100元、阴式手术产的1350元、剖官产的2300元。
自2021医疗年度起,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参保大学生流产、引产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包干支付,流产的150元,引产的1100元。
符合生育政策的大学生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登记住院,出院时直接在医院结算报销。因急救、抢救及其他特殊情况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现金报销必备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大学生因生育相关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规定执行。因生育合并症发生手术费用的,只报销手术费用,不收取起付标准。
已经以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配偶身份享受职工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同样,以大学生身份享受居民医保生育报销待遇的,不再以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配偶身份享受职工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
(六)意外伤害待遇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大学生因意外伤害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就近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门(急)诊病历、医院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及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到学校医保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七)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大学生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再给予补偿。
2021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4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4万元以上(含1.4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分部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大病保险特药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支付限额。
四、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一)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病的;
(二)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导致伤亡的;
(三)整形、美容、矫正治疗的;
(四)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
(五)在境外发生的;
(六)已经有第三者实际赔偿的该部分医疗费用;
(七)其他不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