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医保就医指南(三)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0-22   浏览次数:68

 十、工伤医疗(康复)费支付

1、发生工伤医疗费时如何申报结算?

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医疗费的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以下简称工伤职工),经提供《工伤认定书》等相关证明后,其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医疗费用资金支付。

    2、未取得工伤认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的结算是如何规定的?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工伤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终结时尚未取得《工伤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待认定为工伤后,再按工伤医疗费有关支付规定结算。

    3、异地居住工伤医疗费如何申报结算?

    工伤职工在济南市以外居住的,填写《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报省社保局核准后,可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工伤医疗费用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

    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如何申报结算?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诊断意见,经省社保局核准后,治疗费用按工伤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结算。

    5、工伤职工因伤情转外治疗费用如何申报结算?

    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到济南以外的其他地区就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省社保局审核批准。治疗结束后,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持有关费用清单、发票等到省社保局审核结算。

    6、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康复治疗费用如何申报结算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省社保局按规定程序核准。经确认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转入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医疗费用资金中列支。

    7、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如何申报结算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连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报省社保局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

十一、生育医疗费支付

    1、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条件有哪些?

    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医疗费的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资金按规定支付。

    2、生育医疗费资金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医疗费等;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定额结算,具体标准是:产前检查费8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500元;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1800元;顺产2200元;阴式手术产2500元;剖宫产45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00元;绝育及复通手术费800元。

    男职工无工作的配偶生育医疗费补助。单位缴纳了生育医疗费的男职工,其无工作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生育医疗费用的50%支付生育医疗费补助。

    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按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并发症病种目录是:异位妊娠、妊娠剧吐、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多胎妊娠、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过期妊娠、死胎、胎儿畸型、胎儿生长限制、母婴血型不合、妊娠滋养细胞疾病、产力异常、骨产道异常及软产道异常、胎位异常、巨大儿、子宫破裂、早期产后出血、胎膜早破、脐带先露与脐带脱垂、羊水栓塞、胎儿窘迫、产褥感染、晚期产后出血 、产褥中暑。

    3、生育医疗费用结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符合生育医疗费资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持以下材料到省社保局办理生育医疗费报销业务。

    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和住院收费票据原件(若在外省医院生育仅需住院收费票据原件)

    新生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案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

    有生育并发症者,需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外省签发生育证的需要签发地派出所开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

十二、社会保障卡使用有关问题

1、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个领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就业服务、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收入管理、职业资格等)的集成电路(IC)卡。社会保障卡是劳动者劳动保障信息收集、识别、共享和交换的工具,是持卡者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交互接口,可以为职工提供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服务。社会保障卡是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及办理其它劳动保障业务的电子凭证,同时也是存储个人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的载体。

    2、申领社会保障卡的条件是什么?

    参加省直医疗保险范围的职工及其退休人员。

    3、如何申办社会保障卡?

    申办社会保障卡,应当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到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下列手续:

    确认、填写山东省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交验居民身份证(纳入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一并交验低保优惠证);

    提供白底彩色20×25毫米的近期电子照片。

    4、社会保障卡的发放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nbsp;   卡片由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山东省社会保障(个人)卡应用规范》制作,并按照参保人的个人资料记录个人信息。

    卡片制作完成后,通知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障卡,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接到通知后持单位介绍信到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确认无误后签字领取社保卡,并签订发卡责任书。若出现信息有误或卡片质量问题,应及时登记更换,择日再取。

    单位集中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用人单位在向发卡机构办理签领手续后应立即发给参保人,由参保人本人签收,不得截留、扣发。自行申领的由参保人直接到发卡机构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签领。

    5、如何使用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及办理劳动保障业务的凭证,在省本级办理劳动保障业务时应出示社会保障卡,以供查验、核对。

    在持卡人参加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前提下,可持卡在省本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进行就医购药并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社会保障卡不得转借、冒用、伪造,违者必究。

    社会保障卡的保存:社会保障卡采用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IC卡),在使用和保存过程中应注意下列事项: